全球性的人權法案,是人類文明的偉大進步

「天賦人權」、「人人生而平等」,這樣的普世人權價值觀,在當今人類社會,已如公理一般深入人心,被廣泛接受。隨著各種《人權宣言》、乃至《人權法案》相繼誕生,人類整體擺脫奴役、邁向自由,已不再是一種空想。

但這樣的成就來之不易,中間頗多坎坷曲折。人們是長期飽受被奴役之苦,經過深刻反思,並接受了智慧的啟示之後,才找到了結束奴役、通往自由之路。



【人奴役人的各種制度】


人對人的奴役,源於人的佔有欲、控制欲。從「一個人佔有另一個人」,到「一個人佔有一群人」、「少數人佔有大多數人」,奴役由此而生。


上述的「佔有」,是指「佔有者」對「從屬者」的肉身、行為、乃至思想,都有完全的處置權、決定權。「佔有者」可對「從屬者」任意殘害、任意處置,乃至奪去其生命,就像處置一件無生命的物品一樣。在這種從屬關係中,「從屬者」完全被「物化」,失去了作為人的尊嚴、作為生命的尊嚴。


在極權專制社會中,獨裁者對民眾的「統治」、對國家財富的「管治」,其實就是「佔有」。


歷史上,允許「人對人的合法佔有」的社會、政治制度,有奴隸制、家長制,君主制等。


一、奴隸制


奴隸制呈現出一種最簡單、直接的 佔有 / 從屬 關係,因而被視為其它各種奴役制度的「原型」。奴隸制允許「主人」對「奴隸」任意處置,就像處置無生命的物品一樣,而「主人」不會受到任何法律制裁,也不會受到道德譴責。


如今,世界各國法律已經不允許顯式的奴隸制和公開的人口買賣,但人的佔有欲、控制欲依然存在,因此各種變相的、異化的奴隸制仍繼續存在。


二、家長制


在「家長制」家庭裡,一家之長對其他家庭成員有完全的支配權。家長全面管制其他家庭成員的一切,包括他們的身體、言行,乃至思想;家長還能以「家法」名義,對其他家庭成員施加刑罰,甚至殺害。


但是,家長並非不受任何約束。


「家長制」裡的家長,多受傳統文化熏陶,信奉天理、道德、良知;


而整個家庭的利益一致性、家人之間的親緣關係、帶領和維護家庭的責任感、家人的期望、社會的評價等,也都構成對家長的軟約束。


多種軟約束的存在,使「家長制」有別於「奴隸制」。 雖然家長對家人偏心、殘暴,也不會被現世法律所懲罰,但無疑會導致家庭的分裂崩解。因此,明智的家長會表現得公正、慈愛,這樣才符合整個家庭的利益,並能獲得社會認同。


當今人類社會,家長專制的家庭已日漸稀少,但一些「家長制」的「後遺症」仍時有顯現,典型的如家暴。


家暴的實施者,通常是家庭裡的強勢一方,是「家長」角色的人物。他們常用的藉口是:這是他們的「家事」,不容外人干涉。


但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律,必須干涉這種「家事」,其中道理在於:家庭中的每個成員都有獨立、完整的人權,「家長」沒有對其他家庭成員的「佔有權」和「處決權」,因此,家暴與陌生人之間施暴的性質一樣,屬於刑事罪行。「家事」並不能成為免罪的藉口。


 三、君主制


「國」是「家」的放大版,「君主制」是「家長制」的放大版。


但「國」的規模、複雜性遠勝於「家」,一國之君與黎民百姓之間的親緣關係很淡薄,不足以對其形成重大製約,所以在一國之中,社會民眾對君主的製約,不能依靠血緣關係,而要靠制度的硬約束,和理論的軟約束。


君權的合法性,本源自「君權神授」理論,因此傳統君王一定要公開表態信奉天道、信仰上帝,否則其統治便沒有合法性。


由於君權神授,君王自稱「天子」,那麼理所當然,君王應具備上天的美德,所作所為應符合天道、天理。


上天有好生之德、公平無私、慈愛萬物,所以君王也應如此,才是合格的君王。 天道、天理、良知,就是對傳統君王的評判標準,和最大約束。


但這個最大約束,只是一種軟約束,沒有強制性。其對君主是否有效、效力多大,取決於君主對上天的信奉程度,和自律程度。如果君主對上天並不真正信奉、敬畏,或者對天道、天理的理解有所偏頗,那麼就可能冒上天之名而行私慾,其施政成為禍國殃民的暴政。


一個對約束並不真正信奉、敬畏的君主,會對約束開戰,以擴大君權。他會與天爭權、與臣爭權、與民爭權,用盡方法,使君權至高無上和絕對化。如果一代又一代的君主都這樣做,國政會變得越來越獨裁專制,統治者的權力越來越無邊無際、無法無天、為所欲為,民眾越來越苦不堪言。


由於君權神授,天道、天理是對君主的最大約束,所以傳統君主要擴大君權,最重要的一大舉措便是「與天爭權」,具體做法就是修改天道、天理的表述,歪曲古聖先賢的經論,使社會人文倫理傾向於支持獨裁專制。這方面的例子,中外皆有不少。


中國方面,有秦朝的焚書坑儒,有蒙元滿清的打壓道教、歪曲儒家學說、大興文字獄、刪改古書,把中華文化篡改、扭曲成極權文化、犬儒文化、醬缸文化;


外國方面,則有君士坦丁大帝大興基督教,自身也皈依了基督教,卻又不改其殘暴本色。君士坦丁奠定了基督教在羅馬的主導地位,但也刪改了《聖經》中的一些關鍵教義,以利於其專制統治。其中的邏輯是,他既要獲得「君權神授」帶來的統治合法性,又拒絕接受「君權神授」附帶的天道、天理對他的約束。正因如此,君士坦丁大帝的「宗教政策」催生出被扭曲的、極端獨裁專制的基督教,開啟了黑暗的中世紀。


以上事例證明,單有理論方面的軟約束,不足以製約君主的行為;況且君主還可以修改、歪曲理論,使軟約束失效。


歷經慘痛教訓之後,民眾終於認識到,要保證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,就需要用法律、制度方面的硬約束,去規限君主的行為。於是「君主立憲制」應運而生。


 四、僭主制


共產黨不信神、不敬天,其政權沒有「君權神授」的合法性。


共產黨堅持極權專制、拒絕民主選舉,所以也沒有民眾授權的合法性。


共產黨是依靠武力,強行綁架了國家和民眾,強行實施極權暴政,因此共產黨政權的確切性質,是「僭主制」。


共產黨與民眾的關係,並不是傳統君主與黎民百姓的關係,也不是家長與子女的關係,而是綁匪與人質的關係。


綁匪與人質沒有親緣關係,兩者利益是對立的。綁匪為了自己的利益,挾持了人質,並阻止外界救援人質。一旦感覺自己有危險,綁匪隨時可能撕票、殺害人質。


了解上述要點,才算是對共產黨政權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知,才不會被各種偽愛國主義、偽民族主義、「黨媽」論、「子不嫌母醜」論、「內政」論、「主權」論、「反對外國勢力干涉」論所迷惑,也不會再對共產黨寄予任何不切實際的幻想。



【各種哲學流派、宗教信仰與人權觀】


一、源自古希臘哲學的人權觀


主流學界認為,天賦人權、自然權利、自然法等概念,最早出自古希臘哲學。


自然法,是指符合自然之理(天理、天道),無須政府立法,也自然存在的、普適性的法則。 政府的立法可以與自然法抵觸(違背天理),但這樣做必然導致眾叛親離(失道寡助),導致政權被推翻。


自然權利,是指不依賴於民俗、文化、政權,所有人都自然認同的、普適性的權利。 政府如果故意與自然權利作對,必然引致民怨四起,政權岌岌可危。


自然權利的一個典型例子,是生命權。 所有物種,包括人類乃至各種動物,都天生會珍惜生命、懂得捍衛自己的生命權。 如果政府的法令罔顧民眾的生命權、任意剝奪民眾的生命,則必定招來民眾的憤恨,最終被民眾推翻。


正是基於對自然法、自然權利的認知,哲學家們進一步提出了普世人權的概念。 普世人權價值觀認為,一個人,無論任何種族、文化背景、國籍,都天然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,即普適性的人權。 人權是自然權利,符合自然的律法(天理)和人們的良知,所以具有普適性,不應該被任意剝奪。


 二、共產黨的人權觀


共產黨信奉唯物主義無神論,否定人的神性和生命的尊嚴,而認為人只不過是一堆物質而已。


在共產黨眼中,有生命的人與無生命的物件一樣,只是一堆物質,除了物質之外什麼也沒有(唯物),所以共產黨對待有生命的人,可以像對待無生命的物品一樣,任意拆卸、毀壞、消滅,而不會有任何罪疚感。


唯物主義無神論把人「物化」,而人一旦被「物化」,則必然產生奴役。 但馬克思還不滿足於此,他還更進一步,把人「虛無化」。


馬克思主義認為,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集合。 這種定義,達到了捨本逐末、本末倒置的極致 --- 人的本質竟然是社會關係,那如果一個人獨居深山野嶺、沒有任何社會關係,他算不算一個人? 他還有沒有人的本質?


從理論上把人「物化」、「虛無化」之後,人的生命寶貴、人權尊嚴便無從談起。 所以從邏輯上看,珍視人的生命、維護人的尊嚴的價值觀,即人權價值觀,必定被馬克思主義所反對。


果然,馬克思在《猶太問題》中,將《人權宣言》斥責為「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」。


馬克思又在《共產黨宣言》中聲稱,法律、道德、宗教、永恆真理、傳統文化和習俗、家庭、婚姻等等,都是「資產階級」的東西,都應該被徹底消滅。


總之,馬克思主義把人類社會的所有基石、支柱,都認定為「資產階級」的東西,並宣稱要全部消滅之。


在共產黨的話語體系中,一件事物一旦被定性為「資產階級」的東西,就等於「罪大惡極」、應該被消滅。


既然人權價值觀已經被馬克思定性為「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」,那誰敢再提人權價值觀,誰就是「敵對勢力」,要遭受「階級專政的鐵拳」了。


綜上所述,共產黨之所以漠視生命、踐踏人權,是由於其信奉馬克思主義。 所以對共產黨,再怎麼反复呼籲他們尊重人權、善待民眾,都沒有用,除非他們放棄馬克思主義,但那樣他們就不再是共產黨了。


三、宗教信仰與人權價值觀


各大宗教經典裡,並沒有直接出現「人權」這一術語,但宗教的教義,對人權價值觀的產生、充實、成型,有著關鍵性的影響。


當今世界各大宗教,包括基督系宗教、佛教、道教等,都普遍認為,人的物質身體只是一個外殼,在此軀殼之內,存在著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 軀殼不等於人的全部,人最本質、最寶貴、最神聖的東西,不是軀殼,也不是任何外在的東西,而是其內在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


這樣的教義,對人權價值觀的形成,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:


因為人不是只有物質身體,除了物質身體,人還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 父母只給了兒女物質身體,兒女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並非來自父母,所以兒女並非完全從屬於父母,「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」這類極端父權主張,不能成立。


由於兒女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,這「神性 / 佛性」與最高的存在、宇宙的本源相連,是人最本質、最寶貴、最神聖的東西,所以兒女去追求「神性 / 佛性」的知識,是符合天道、天理的。 父母如果阻擋兒女的這種追求,則父母是在犯罪(違反自然律法、天道、天理),兒女不應該聽從父母。


因此,兒女應有自己的獨立人格、獨立判斷,不能任何事都盲從父母。


再者,兒女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,父母也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 兒女與父母,雖然社會地位不同,但他們所具有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,本質上是平等的。


同樣的道理,也適用於民眾與君主。


君主與民眾,雖然社會地位不平等,但他們所具有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,本質上是平等的。 因此,君主對民眾沒有絕對的佔有權,君主頒布的法令也不是最高原則,只有天道、天理、良知才是最高原則。 當君王無道、失德、背離天理時,民眾可以將其推翻。(行使自然法中,革命的自然權利)


具體來說,上天有好生之德、公平無私、慈愛萬物,這些就是天理,即自然法;若統治者違背天理,施行暴政,便是無道、失德,民眾便可以行使自然法中革命的自然權利,將統治者推翻。


另一方面,君主與民眾皆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,所以君主與民眾追求「神性 / 佛性」的知識,皆是符合天道、天理的。但如果統治者是唯物主義無神論者,又阻止民眾追求神聖的知識,即侵犯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,這樣的統治者便是無道、失德、違背天理,民眾應將其推翻。


人對人的奴役,需要一個前設:「佔有」。如果「完全佔有」被打破,徹底的奴役便不能發生。


宗教理論認為,眾生在「神性 / 佛性」的層面上是平等的,一個生命不能對另一個生命「絕對占有」。--- 從這樣的理論中,衍生出人的「獨立自主權、平等權」的概念。


宗教理論又指出,君主頒布的法令不是最高原則,只有天道、天理、良知才是最高原則。--- 此即自然法、自然權利的理論基礎。


正如羅馬哲學家、神學家 Cicero 對「自然法」的描述:


「真正的法律,是合乎自然的正理;它普適、不變、永存。...... 若試圖變更這樣的法律,即是犯罪;廢棄它的一部分,也是不允許的;要完全消滅它,那更是不可能的。我們天然要遵守它,即使議會和民眾,也無法令我們免除這種義務;我們也無須向自身之外,去尋求它的解釋、解讀。無論是羅馬的法律,還是雅典的法律,都認同它;無論是當今的法律,還是未來的法律,也都認同它。它是一種始終如一、永恆不變的法律,存在於所有國家、所有時代。只有一位主人 --- 神、造物主,是這種法律的創立者、頒布者、執行法官。」


「自然法」即宗教理論中「高於世俗的律法」(A higher law),亦即天理、天道、良知。


「高於世俗的律法」這一理念,最早由天主教經學家、法學家們引入歐洲。 這一理念認為,在世俗國家的法律之上,存在一種更高的、符合終極正義(良知)的法律。 政府的法律應當符合這種「高於世俗的律法」,符合公平、道德、正義等普遍性原則。 --- 此即「高於世俗的律法原則」,或稱「符合天理良知的法治」(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)。


法國哲學家 Jacques Maritain 說過:「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」。人權的概念源於自然法,而自然法,即天理良知,高於世俗國家的法律,而且是國家法律應當遵循的原則。如果國家法律違背天理良知,就不應該頒布、實施,民眾也沒有義務去遵守。


人權屬於自然法,自然法高於國家法律(即所謂「主權」),所以人權高於主權。



【世界人權事業的進展】


人類社會經歷漫長的被奴役歲月之後,於近代出現了君主立憲制度。這是君權接受法律和製度的硬約束,民眾的人權得到保障的開端,是人權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。


隨後,又有 1789 年的《人權和公民權宣言》、1948 年的《世界人權宣言》、1966 年的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等相繼誕生,人權的觀念,從單個國家,推廣到全世界,成為普世價值觀。


但是,世界性的人權公約,只是一種軟約束,沒有強制性。一些極權專制國家,例如共產黨治下的中國,明明在 1998 年已簽署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,卻一直不落實執行,仍然肆無忌憚踐踏人權,而國際社會也長期對此束手無策。


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,地球上仍然存在肆意踐踏人權的國家政權,奴役著十幾億民眾,這是全人類的恥辱。有鑑於此,具有普世情懷的有識之士們行動起來,推出了一系列全球性的人權法案,如《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》、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》、《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》、《西藏人權法案》等。


共產黨對此的反應十分激烈,氣急敗壞地斥責這是「干涉中國內政」、「干涉主權」等等。


極權統治者任意踐踏民權,並將其暴政稱為「內政」,以維護「主權」、「管轄權」為藉口,反對「外國勢力干涉」,猶如家暴的實施者,將其暴行稱為「家事」,反對「外人干涉」。


所謂的「反對外國勢力干涉」,說白了就是想關起門來任意施暴,阻止別人見義勇為出手相救。


難道一個人出生在家暴的家庭,就應該終生忍受家暴,不能接受外人的救助?


難道一個人出生在極權專制國家,就應該被統治者任意奴役、殘殺,不能接受外國的救助?


顯然這是不合理的。 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,對以「內政」、「家事」為藉口而實施的暴行,已經不能再容忍,一定要干涉。


更何況,共產黨與民眾的關係,不是家長與子女的關係,也不是君主與黎民百姓的關係,而是綁匪與人質的關係。 外國見義勇為、出手解救人質,完全是正義的、合理的。


目前的人權法案,僅在經濟、入境許可方面製裁人權侵犯者,這還很不夠,因為那些人權惡棍們,犯下的往往是群體殘害、群體屠殺罪行,比普通的刑事罪行嚴重得多。


將來,應該有更加有力的全球性人權法律,對人權惡棍們全球通緝、終身追責,並實施刑事處罰,這樣才能真正阻止人權犯罪、伸張正義。



【全球性人權法律的偉大意義】


那些推動《人權公約》、《人權法案》的有識之士,本身在自由民主的國度,自身權利得到充分保障,為何沒事找事,去得罪殘暴的極權國家統治者? 得罪極權統治者,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的冷戰甚至熱戰,顯然不符合各方的短期利益。 那他們這樣做,又是何苦?


答案是:由於心懷普世的宗教情懷。


因為相信「善待他人,如同善待自己」,相信「已所不欲、勿施於人」;因為懂得換位思考、切身處地為他人著想,所以能體察他人的痛苦,不能坐視別國大規模的人道災難;


因為相信人人皆有神性,我們在神性的層面上彼此相連,猶如兄弟手足,所以自由的人,有義務和責任,去解救被奴役的人,讓他們也獲得自由。


這種解救所帶來的改變,不僅僅局限於物質層面,還關係到人類文明、人類靈性的整體進步和昇華。


因此,全球性的人權法案、人權法律的出現,具有劃時代的偉大意義,標誌著人類文明向前邁出重要的一步,走向沒有奴役、全人類獲得自由的新紀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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