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然法(天理良知)高於世俗律法,人權高於主權

一、源自古希臘哲學的人權觀


主流學界認為,天賦人權、自然權利、自然法等概念,最早出自古希臘哲學。


自然法,是指符合自然之理(天理、天道),無須政府立法,也自然存在的、普適性的法則。政府的立法可以與自然法抵觸(違背天理),但這樣做必然導致眾叛親離(失道寡助),導致政權被推翻。


自然權利,是指不依賴於民俗、文化、政權,所有人都自然認同的、普適性的權利。政府如果故意與自然權利作對,必然引致民怨四起,政權岌岌可危。


自然權利的一個典型例子,是生命權。所有物種,包括人類乃至各種動物,都天生會珍惜生命、懂得捍衛自己的生命權。如果政府的法令罔顧民眾的生命權、任意剝奪民眾的生命,則必定招來民眾的憤恨,最終被民眾推翻。


正是基於對自然法、自然權利的認知,哲學家們進一步提出了普世人權的概念。普世人權價值觀認為,一個人,無論任何種族、文化背景、國籍,都天然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,即普適性的人權。人權是自然權利,符合自然的律法(天理)和人們的良知,所以具有普適性,不應該被任意剝奪。


二、共產黨的人權觀


共產黨信奉唯物主義無神論,否定人的神性和生命的尊嚴,而認為人只不過是一堆物質而已。


在共產黨眼中,有生命的人與無生命的物件一樣,只是一堆物質,除了物質之外什麼也沒有(唯物),所以共產黨對待有生命的人,可以像對待無生命的物品一樣,任意拆卸、毀壞、消滅,而不會有任何罪疚感。


唯物主義無神論把人「物化」,而人一旦被「物化」,則必然產生奴役。但馬克思還不滿足於此,他還更進一步,把人「虛無化」。


馬克思主義認為,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集合。這種定義,達到了捨本逐末、本末倒置的極致 ——人的本質竟然是社會關係,那如果一個人獨居深山野嶺、沒有任何社會關係,他算不算一個人? 他還有沒有人的本質?


從理論上把人「物化」、「虛無化」之後,人的生命寶貴、人權尊嚴便無從談起。所以從邏輯上看,珍視人的生命、維護人的尊嚴的價值觀,即人權價值觀,必定被馬克思主義所反對。


果然,馬克思在《猶太問題》中,將《人權宣言》斥責為「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」。


馬克思又在《共產黨宣言》中聲稱,法律、道德、宗教、永恆真理、傳統文化和習俗、家庭、婚姻等等,都是「資產階級」的東西,都應該被徹底消滅。


總之,馬克思主義把人類社會的所有基石、支柱,都認定為「資產階級」的東西,並宣稱要全部消滅之。


在共產黨的話語體系中,一件事物一旦被定性為「資產階級」的東西,就等於「罪大惡極」、應該被消滅。


既然人權價值觀已經被馬克思定性為「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」,那誰敢再提人權價值觀,誰就是「敵對勢力」,要遭受「階級專政的鐵拳」了。


綜上所述,共產黨之所以漠視生命、踐踏人權,是由於其信奉馬克思主義。所以對共產黨,再怎麼反复呼籲他們尊重人權、善待民眾,都沒有用,除非他們放棄馬克思主義,但那樣他們就不再是共產黨了。


三、宗教信仰與人權價值觀


各大宗教經典裡,並沒有直接出現「人權」這一術語,但宗教的教義,對人權價值觀的產生、充實、成型,有著關鍵性的影響。


當今世界各大宗教,包括基督系宗教、佛教、道教等,都普遍認為,人的物質身體只是一個外殼,在此軀殼之內,存在著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軀殼不等於人的全部,人最本質、最寶貴、最神聖的東西,不是軀殼,也不是任何外在的東西,而是其內在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


這樣的教義,對人權價值觀的形成,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:


因為人不是只有物質身體,除了物質身體,人還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父母只給了兒女物質身體,兒女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並非來自父母,所以兒女並非完全從屬於父母,「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」這類極端父權主張,不能成立。


由於兒女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,這「神性 / 佛性」與最高的存在、宇宙的本源相連,是人最本質、最寶貴、最神聖的東西,所以兒女去追求「神性 / 佛性」的知識,是符合天道、天理的。父母如果阻擋兒女的這種追求,則父母是在犯罪(違反自然律法、天道、天理),兒女不應該聽從父母。


因此,兒女應有自己的獨立人格、獨立判斷,不能任何事都盲從父母。


再者,兒女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,父母也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。兒女與父母,雖然社會地位不同,但他們所具有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,本質上是平等的。


同樣的道理,也適用於民眾與君主。


君主與民眾,雖然社會地位不平等,但他們所具有的「神性 / 佛性」,本質上是平等的。因此,君主對民眾沒有絕對的佔有權,君主頒布的法令也不是最高原則,只有天道、天理、良知才是最高原則。當君王無道、失德、背離天理時,民眾可以將其推翻。(行使自然法中,革命的自然權利)


具體來說,上天有好生之德、公平無私、慈愛萬物,這些就是天理,即自然法;若統治者違背天理,施行暴政,便是無道、失德,民眾便可以行使自然法中革命的自然權利,將統治者推翻。


另一方面,君主與民眾皆具有「神性 / 佛性」,所以君主與民眾追求「神性 / 佛性」的知識,皆是符合天道、天理的。但如果統治者是唯物主義無神論者,又阻止民眾追求神聖的知識,即侵犯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,這樣的統治者便是無道、失德、違背天理,民眾應將其推翻。


人對人的奴役,需要一個前設:「佔有」。如果「完全佔有」被打破,徹底的奴役便不能發生。


宗教理論認為,眾生在「神性 / 佛性」的層面上是平等的,一個生命不能對另一個生命「絕對占有」。——從這樣的理論中,衍生出人的「獨立自主權、平等權」的概念。


宗教理論又指出,君主頒布的法令不是最高原則,只有天道、天理、良知才是最高原則。——此即自然法、自然權利的理論基礎。


正如羅馬哲學家、神學家 Cicero 對「自然法」的描述:


「真正的法律,是合乎自然的正理;它普適、不變、永存。...... 若試圖變更這樣的法律,即是犯罪;廢棄它的一部分,也是不允許的;要完全消滅它,那更是不可能的。我們天然要遵守它,即使議會和民眾,也無法令我們免除這種義務;我們也無須向自身之外,去尋求它的解釋、解讀。無論是羅馬的法律,還是雅典的法律,都認同它;無論是當今的法律,還是未來的法律,也都認同它。它是一種始終如一、永恆不變的法律,存在於所有國家、所有時代。只有一位主人——神、造物主,是這種法律的創立者、頒布者、執行法官。」


「自然法」即宗教理論中「高於世俗的律法」(A higher law),亦即天理、天道、良知。


「高於世俗的律法」這一理念,最早由天主教經學家、法學家們引入歐洲。這一理念認為,在世俗國家的法律之上,存在一種更高的、符合終極正義(良知)的法律。政府的法律應當符合這種「高於世俗的律法」,符合公平、道德、正義等普遍性原則。——此即「高於世俗的律法原則」,或稱「符合天理良知的法治」(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)。


法國哲學家 Jacques Maritain 說過:「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」。人權的概念源於自然法,而自然法,即天理良知,高於世俗國家的法律,而且是國家法律應當遵循的原則。如果國家法律違背天理良知,就不應該頒布、實施,民眾也沒有義務去遵守。


人權屬於自然法,自然法高於國家法律(即所謂「主權」),所以人權高於主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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